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广大学生勤奋学习、积极进取,坚持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与材料填报工作的通知(教财厅函〔2010〕16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
第二章 奖励对象与标准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奖励对象为学校计划内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四条 在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再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六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应当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突出。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上一学年度的必修课单科成绩(非补考)原则上不低于80分,且学习成绩、综合测评成绩年级专业排名均为本年级专业的前10%;
5、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公益、志愿服务活动;
6. 符合上述要求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学生,优先考虑评选:
(1)获省级(含省级)以上竞赛三等奖及以上者;
(2)在重要期刊发表科研论文一篇以上(含一篇)者(申请时须提供期刊原件);
(3)获校级“优秀学生标兵”、“特优学生干部”或其它省级(含省级)以上先进个人荣誉称号者;
(4)在专业学习领域有重要创新或发明创造,经省级以上学术机构或校学术委员会认定者。
7. 对于综合测评成绩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经过学校科研处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上一学年度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者,不予评选。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实行等额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具体程序如下:
1.学生处根据教育部每年下达给我校的国家奖学金名额,提出年度评选方案和具体工作要求,经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同意后组织实施。
2. 各二级学院按照国家政策、学校评选办法以及评选方案和工作要求进行宣传动员,组织本单位的评选。
(1)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要求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表》;
(2)学生所在班级评议,提出初选名单,并由其辅导员进行审查;
(3)各二级学院成立由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辅导员、教师代表、学生代表为成员的国家奖学金评审小组,对学生思想政治表现、学习生活等情况进行全面评议,提出二级学院初选名单,并将结果在本二级学院范围内公示3天;
3.学校评审领导小组进行综合评审,并将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天;
4.经学校主管领导同意,将拟获奖学生名单逐级上报教育部审批。
第五章 奖学金的发放与管理
第八条 按照教育部批复公告,学校为获奖学生一次性颁发奖学金和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九条学生处等相关部门须扎实细致地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发放和管理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专户管理、分帐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在奖学金评选、公示及发放后,如发现学生参评成绩、获奖证书和科研成果有弄虚作假等问题的,一经查实,将取消该生奖学金评选资格,追回已发奖学金,并按相关校纪校规处理。
第六章 获奖学生的教育管理
第十二条 学生处、各二级学院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获奖学生的教育、引导和监督,努力为获奖学生创造条件,充分发挥获奖学生的典型示范作用,引导获奖学生合理使用国家奖学金,鼓励他们珍惜荣誉,奋发向上。
第十三条 获奖学生要积极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在获奖后的学年度内参加校内外志愿服务时间累计不少于20小时,每学期不少于10小时,由校团委牵头,各二级学院负责考核。
第十四条 校团委应于每学年末提供学生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考核记录,对于考核不合格以及不能合理使用奖助学金的学生,将从下年度起,取消奖助学金申请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陕西国际商贸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陕商院字[2008]第57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