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省教育厅、省扶贫办《关于对高校建档立卡家庭子女精准识别有关事项的通知》、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建档立卡家庭子女精准资助工作的通知》,认真做好我校精准资助工作,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此实施细则。
第二条 精准资助是为了保证教育公平、促进社会和谐、实施教育扶贫的重要工作。切实做到精准识别、精准奖助、精准管理,确保我校贫困家庭子女都能接受公平有质量的教育。
第二章 精准资助对象和条件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精准资助对象是指我校计划内全日制本专科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
第四条 申请精准资助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生活简朴。
第三章 精准资助项目和标准
第五条 对符合第二章规定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在学校就读期间,根据学生的困难程度及学业情况实施以下相应资助项目。
(一)励志奖学金(每生每年5000元)
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符合评选国家励志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者,初步确定为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人选。最终确定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人选时,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考虑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
(二)助学金
对建档立卡的贫困家庭大学生每生每年发放6000元的助学金生活补助,学费、住宿费高出国家助学贷款限额部分,以及助学金生活补助超出国家助学金标准部分由学校资助专项基金中全额补助。
(三)勤工助学
对于经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资助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生活学习上仍有困难的,学校要将这部分学生全部纳入勤工助学范围,学生有意愿的,安排合适的岗位予以资助。
(四)困难补助
以于极少数经过上述资助措施资助后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在生活学习上仍有困难的,学校根据学生实际情况经过认真研究,再给予困难补助。
第四章 精准资助工作程序
第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全面、认真部署每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学校招生就业处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应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情况证明表》(简称《证明表》)(见附件1)
第七条 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各二级学院组织学生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情况证明表》,学生持该表到生源地所在县(区)扶贫办加盖公章。
第八条 每学年开学时,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布置全校建档立卡精准资助工作。各二级学院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情况证明表》。
第九条 辅导员应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情况证明表》,按照本办法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严格核查学生的信息,做到精准识别,报所在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第十条 认定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过程中,均应在班级、二级学院、学校三级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确定为最终的认定名单。并将认定后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照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其他困难学生分类别录入档案库。档案库包括纸质材料和电子档案。
第十一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二级学院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情况证明表》并进行复核。复核通过后,将最终结果通知各二级学院。
第十二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为所确定的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立档案库,包括电子档案和纸制档案。
第十三条 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库以学年为周期实行动态管理,并以此做为评定国家奖助学金、办理助学贷款等资助项目的基础,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库中的学生,在校优先享受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政府学校社会等资助项目。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接到投诉,应认真核实情况,及时回复处理意见。学校和各二级学院每学年应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精准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在其档案记载不诚信纪录。
第十五条 各二级学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材料,随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秋季学期起施行,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或省颁布新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