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充分调动广大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学校正式注册的全体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奖励的对象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学生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创新实践、科技活动、文体活动、社会服务等相关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
第四条 本办法所列的各种奖项,在评审中均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表彰奖励的种类、方式和奖金数额
第五条 表彰奖励的种类
(一) 个人奖
1.优秀学生
2.优秀学生干部
3.优秀毕业生
4.优秀毕业生干部
5.见义勇为奖
6.步长企业奖
7.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奖
(二) 集体奖
1.先进班集体
2.先进学生社团
3.文明宿舍
(三) 竞赛奖
1.科技活动
2.文体活动
3.竞赛活动
第六条 学校对获得以上奖励的个人与集体给予以下方式表彰:
1. 通报表扬
2. 授予荣誉称号
3. 颁发证书或奖章(牌)
4. 颁发奖品或奖金
5. 其他表彰形式
第七条 表彰奖励的金额及比例
(一) 个人奖
1.优秀学生
省级优秀学生:奖学金1000元 评选名额:省教育厅分配
校级优秀学生:
一等奖学金:1000元 比例:全校大二及以上年级学生人数的0.5%
二等奖学金:500元 比例:全校大二及以上年级学生人数的1%
三等奖学金:300元 比例:全校大二及以上年级学生人数的5%
2.优秀学生干部 省级优秀学生干部:1000元
名额:省教育厅分配
校级优秀学生干部
一等奖学金1000元
比例:全校大二及以上年级学生干部总数的0.5%
二等奖学金500元
比例:全校大二及以上年级学生干部总数的1%
三等奖学金300元
比例:全校大二及以上年级学生干部总数的5%
3.优秀毕业生
省级优秀毕业生:奖学金500元
名额:省教育厅分配
校级优秀毕业生:授荣誉证书
名额:全校应届毕业生人数的3%
4.优秀毕业生干部
省级优秀毕业生干部:奖学金500元
名额:省教育厅分配
校级优秀毕业生干部:授荣誉证书
名额:全校应届毕业生干部的3%
5.见义勇为奖:奖学金500元
6.步长企业奖
特等奖学金:5000元 在全校大二及以上年级学生中评选1名
一等奖学金:3000元 在全校大二及以上年级学生中评选5名
二等奖学金:2000元 在全校大二及以上年级学生中评选10名
三等奖学金:1000元 在全校大二及以上年级学生中评选20名
7.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奖
奖励名额、形式及奖品由主管部门确定。
(二) 集体奖
1.先进班集体
奖金:500元 比例:全校大二及以上年级学生班级总数的10%
2.先进学生社团
奖金:500元 比例:全校学生社团总数的10%
3.文明宿舍
(一) 由学生工作中心颁发奖品 比例:学生宿舍总数的10%
(二) 文明宿舍的成员综合测评给予加分。
第八条 凡同类奖项获得者,奖学金以最高金额奖励。
第三章 表彰奖励的条件
第九条 优秀学生
(一) 优秀学生是学校授予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学生的荣誉称号。
(二) 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模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2.坚持原则、立场坚定,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诚实守信、实事求是,文明礼貌、乐于助人;
3.热心社会工作,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公益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4.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努力,本学年各门课程成绩及格,平均成绩80分以上;
5.积极参加科技、文体活动,具有较好的文化艺术修养,情趣高雅,身心健康;
6.综合素质测评排名在本专业学生人数的前20%以内。
第十条 优秀学生干部
(一) 优秀学生干部奖获得者应是担任班委会、团支部、院校两级学生会、校级学生社团的主要干部。
(二) 条件:
1.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日常学习和生活中表现出色,在同学中具有较高威信;
2.工作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处事公正,具有开拓精神,工作成绩显著;
3.学习勤奋刻苦,本学年各门课程平均成绩80分以上,取得应修的学分;
4.综合素质测评排名在本专业学生人数的前20%以内。
第十一条 省级优秀毕业生
(一) 省级优秀毕业生是省教育厅授予成绩优异、表现突出、全面发展、优秀应届毕业生的荣誉称号。
(二) 条件:
1.符合校级优秀学生条件;
2.符合省级优秀毕业生相关条件。
3.毕业设计成绩合格,在应届毕业生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第十二条 校级优秀毕业生
(一) 优秀毕业生是学校授予努力学习、全面发展、有正确就业观的应届毕业生的荣誉称号。
(二) 条件
1.学习勤奋努力,大学期间各科成绩优异,有较强的实践能力和开拓创新精神;
2.具有优秀的道德品质,在校期间各方面能起模范带头作用,综合能力强,在应届毕业生有较强的代表性;
3.能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积极投身祖国各项建设事业中,具有为社会主义事业无私奉献的精神;
4.在校期间每学年均获得“优秀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
5.毕业设计成绩合格,在应届毕业生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第十三条 省级优秀毕业生干部
(一) 省级优秀毕业生干部是省教育厅授予成绩优异、表现突出、全面发展、优秀应届毕业生干部的荣誉称号。
(二) 条件:
1.符合校级优秀学生干部条件;
2.符合省级优秀毕业生干部相关条件。
第十四条 校级优秀毕业生干部
(一) 优秀毕业生干部奖获得者应是长期担任班委会、团支部以上级别主要职务的学生干部。
(二) 条件
1.符合校级优秀毕业生条件;
2.在校期间长期担任班委会、团支部及以上级别主要职务的学生干部,且所负责的工作一直成绩出色。
第十五条 见义勇为奖
(一) 奖励主持正义,见义勇为的学生;
(二) 条件:有见义勇为行为或先进事迹。
第十六条 步长企业奖
(一) 步长企业奖是步长企业授予成绩优异、表现突出或特别热爱医药专业学生的荣誉称号。
(二) 步长奖学金适用于全校大二及以上年级的学生。
(三) 条件:
1.步长特等奖学金获得者参照国家奖学金评选条件;
2.步长一等奖学金参照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条件;
3.步长二、三等奖学金参照校级优秀学生评选条件。
第十七条 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奖
由相应的主管单位按条件评选。
第十八条 先进班集体
(一) 先进班集体是学校授予班风优良、学风浓厚的班集体的光荣称号。
(二) 条件:
1.班委会、团支部团结协作,富有凝聚力;
2.班干部以身作则,积极努力开展各项工作;
3.全班同学积极上进,积极参加各种政治学习和各项教育活动,出勤率均在95%以上;
4.积极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自觉遵守校纪校规,无违法违纪现象;
5.学风浓,班风正,学年各科成绩优良的学生占70%以上;
6.尊敬师长,讲文明、懂礼貌,遵守公共道德,积极参加校园文化建设活动;
7.同学之间团结友爱,彼此尊重,互相帮助,关系融洽;
8.各种集体活动参与面广,效果显著。
第十九条 先进学生社团
(一) 先进社团是学校授予能为学校服务,能带动学风建设,具有创新精神,业绩优秀的学生社团的荣誉称号。
(二) 条件:参照先进班集体评选条件。
第二十条 文明宿舍
(一) 奖励在学生宿舍文明卫生和宿舍文化建设中成绩突出的宿舍。
(二) 条件:
1.有明确的宿舍内部管理规范,每个成员都了解并承担自己在建设文明宿舍中的责任和义务,形成有效的自我管理、自我约束机制;
2.宿舍整体布局合理、美观,物品摆放整齐,不堆放杂物,不随意拉线,乱挂衣物,没有脏乱物品和纸屑;
3.地面无尘、无污水,天花板、墙角无蜘蛛网,洗脸盆架、桌椅等家具及门窗无灰尘;
4.床铺干净、平坦、被子叠放、鞋子排放整齐;
5.宿舍有良好的学习氛围,宿舍全体成员不迟到、不早退、无缺课现象;
6.宿舍成员不从事具有封建迷信色彩的活动,不赌博、不通宵玩乐、不观看淫秽书刊和音像制品,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
7.宿舍成员之间、与其他宿舍成员之间无吵架打骂等过激行为,在生活、学习上能互相帮助,和睦相处;
8.能积极组织以宿舍为单位的各项健康有益的活动,如体育比赛、热点讨论、志愿活动等,并经常与其他宿舍进行沟通交流;
9.能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以宿舍文明建设为主题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各类竞赛(科技活动、文体活动等)由相应的主管单位按条件评选。
第二十二条 凡学年中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课程有不及格者,不能参加各项评选。
第四章 评 审
第二十三条 学校成立学生奖学金和表彰奖励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由学校主管领导、二级学院主管领导和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中心。
第二十四条 二级学院设立学生奖学金和表彰奖励评审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小组)。
第二十五条 学生工作中心按照学生人数的基数将相关奖项的名额,经领导小组审核后划分给各二级学院。
第二十六条 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表彰奖励的评选工作在学生学年综合素质测评的基础上,由各二级学院评审小组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评审程序:
(一) 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优秀毕业生干部、由二级学院评审小组根据各奖项评选条件进行初评,初评结果在二级学院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中心审核,领导小组批准。
个人奖由学生本人申请,班级推荐,二级学院联评,学生工作中心审核,领导小组批准。
先进班(社团)集体由班级向所在二级学院或有关单位申请,二级学院或有关单位进行评审,报学生工作中心审核。
(二) 所有奖项均要求进行书面及电子(网上)途径进行学、院、校三级公示制度。
(三) 学生工作中心代表学校审核各项材料,进行全校公示,无异议后提请领导小组审批。
第二十八条 评比表彰奖励每学年一次。
第二十九条 技术学院、各二级学院的奖励,由技术学院或各二级学院组织实施,并报学生工作中心备案。
第三十条 其他校级及以上奖项由相关单位评审报学生工作中心,经主管领导审批后发文。
第三十一条 学生个人或集体对各项表彰奖励初评结果有异议者,可在本二级学院或有关单位初评结果公布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本二级学院或评审小组提出书面异议,评审小组应在接到异议后2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如学生对本二级学院或评审小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评审小组答复后3个工作日内向学生工作中心提起书面申诉。学生工作中心接到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并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后提出处理意见,提请校评审委员会审定。校评审委员会的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中未涉及的学生奖励和表彰行为,比照相关条款奖励。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凡与本办法不符或重复的相关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