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省教育厅《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规定》(陕教资〔2007〕6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校在册学生。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其作为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四条 勤工助学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自愿申请、信息公开、竞争上岗、贫困优先、合理取酬的原则,参与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和用工单位的相关规章制度,服从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在学有余力和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前提下,通过自己的劳动所得,帮助家庭减轻经济负担,顺利完成学业。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未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意,私自聘用学生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指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的学工、财务、人事、教务、后勤等部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勤工助学工作的日常管理和组织实施。
第七条 职责与权限
(一)学生工作处是全校勤工助学工作的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勤工助学制度的建设和档案资料的管理;岗位的审核、上报;岗位招聘信息的发布;资助专项经费的管理和学校各单位用工工资的汇总报批;活动的指导与督查等。
(二)财务处负责全校资助专项经费的监管和学校各单位用工工资审核与发放。
(三)人事处负责全校行政单位临时性岗位的审核。
(四)教务处负责“导生”指导的勤工助学岗位的审核。
第三章 岗位的设置
第八条 勤工助学岗位设置范围
以行政管理助理、教学助理、科研助理和后勤服务等岗位为主。
第九条 勤工助学岗位类型和要求
(一)固定岗位:指持续一个学期及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可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三)设岗要求:为了保障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四章 薪酬标准及发放
第十条 工资标准
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以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学校所在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可适当上下浮动。
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可参照学校所在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8元人民币。
第十一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从学校资助专项经费中列支;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
第十二条 勤工助学工资发放原则上采用银行充卡形式发放。
各用工单位每月5日前(节假日顺延)向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送考核结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汇总报批后,由财务处原则上在每月20日前发放到位;错过时间节点将延迟至下一个月处理。
第五章 申请程序
第十三条 用工单位设岗申请程序
学校各单位如需设立勤工助学岗位,请在校园内网下载并填写《陕西国际商贸学院勤工助学岗位申请审批表》(见附表),根据申请审批表流程,进行申报。固定岗位由学生处统筹安排;行政临时岗位须于用工前一周提交申请,由人事处按照岗位性质、职责及要求核定其岗位设置、用工数量和标准,上报主管院长审批后送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存档。
第十四条 勤工助学岗位学生申请程序
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根据学生工作处发布的岗位招聘信息,在校园内网下载《陕西国际商贸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依据申请表流程进行申请,由二级学院推荐上岗人选参加用工单位现场招聘,最后被选聘的学生由用工单位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六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五条 岗位管理
(一)用工单位岗位管理
1.岗位设置应适合学生的成长发展需求,有利于完成学业,并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工作环境,不得要求学生从事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禁止以勤工助学为名,组织学生参加任何形式的违法活动。
2.岗位的招聘采取推荐上岗和竞聘上岗两种形式确定上岗人选,具体根据岗位性质而定,学生的录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贫困优先的原则。
3.用工单位确定录用学生上岗前必须与学生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4.各用工单位应把勤工助学作为学生社会实践的重要环节,帮助学生缓解经济困难的同时,加强上岗培训,帮助学生提高职业能力。
(二)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管理
1.勤工助学活动应限于假期和课余时间,不得以参加勤工助学为由缺课,影响正常教学及集体活动。如因勤工助学而影响专业学习的,学生工作处有权调整或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
2.勤工助学活动原则上一人一岗,不允许一人同时兼任多个岗位。
3.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要自觉遵守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管理,按时到岗;工作期间无特殊情况不得擅自离岗;若出现违反用工单位规定的行为,用工单位视情节轻重,有权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辞退;不按要求违规操作出现事故的,责任由上岗学生自行承担。
4.因故不能正常上岗的学生,须事先向用工单位请假;中途停止勤工助学活动的,需提前两周向用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批后,用工单位报学生工作处备案,以便作相应调整;对于擅自离岗学生,扣发当月工资,且此后不再受理其勤工助学申请。
第十六条 对勤工助学学生的考核
(一)用工单位指定专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工作表现进行管理和考核。
(二)考核根据岗位性质,主要对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效果三个方面进行综合评定:
1.工作态度:评定学生在工作中有无违反纪律及不道德的行为,工作态度是否积极、认真、负责,出勤情况等;
2.工作能力:评定学生完成用工单位交办工作的胜任情况及对所参与工作是否有所创新等;
3.工作效果:评定学生在勤工助学岗位上完成岗位职责的效果。
(三)按《陕西国际商贸学院勤工助学考勤考核表》的要求进行,分合格、不合格两个档次进行评定。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上岗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