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
第二章 奖励对象与标准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学校计划内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但不再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分两个等级,特别困难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3500元,一般困难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2500元。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六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向上;
5、家庭经济困难,经认定已进入学校贫困生档案库,且生活简朴;
6、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公益、志愿服务活动;
7.上一学年度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予评选:
(1)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2)必修课成绩有一门以上(不含一门)不及格者。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实行等额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具体程序如下:
1.学生处根据教育部每年下达给我校的国家助学金金额,提出年度评选方案和具体工作要求,经学校国家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同意后组织实施。
2. 各二级学院按照国家政策、学校评选办法以及评选方案和工作要求进行宣传动员,组织本单位的评选。
(1)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要求填写《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2)学生所在班级评议,提出初选名单,并由其辅导员进行审查;
(3)各二级学院成立由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辅导员、教师代表、学生代表为成员的国家助学金评审小组,对学生思想政治表现、学习生活、家庭经济状况等情况进行全面评议,提出二级学院初评名单,并将结果在本二级学院范围内公示3天;
3.学校评审领导小组进行综合评审,并将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天;
4.经学校主管领导同意,将拟获助学生名单逐级上报教育厅备案。
第五章 助学金的发放与管理
第八条 学校为获助学生分学期发放助学金;
第九条 学生处等相关部门须扎实细致地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发放和管理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专户管理、分帐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在助学金评选、公示及发放后,如发现学生参评成绩、贫困证明等有弄虚作假等问题的,一经查实,将取消该生助学金评选资格,追回已发助学金,并按相关校纪校规处理。
第六章 获助学生的教育管理
第十二条 学生处、各二级学院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获助学生的教育、引导和监督,努力为获助学生创造条件,引导获助学生合理使用国家助学金,激励他们刻苦学习,奋发向上。
第十三条 获奖学生要积极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在获奖后的学年度内参加校内外志愿服务时间累计不少于20小时,每学期不少于10小时,由校团委牵头,各二级学院负责考核。
第十四条 校团委应于每学年末提供学生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考核记录,对于考核不合格以及不能合理使用奖助学金的学生,将从下年度起取消奖助学金申请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